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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7 17:45:02


    编者按:“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昭示台前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和提升司法能力上的积极作用,台前法院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台前县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成果,现予以发布。

1、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挣钱,二人合计起来制毒发财,后在山东省某地租赁房屋作为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2021年12月10日晚,两被告人在该制毒窝点制造毒品。次日凌晨,两人携带制造的毒品返回台前时,被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半桶重13.42千克(液体),后经鉴定该毒品疑疑似物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含量为4.49%。

    裁判结果:台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典型意义:毒品是社会的“毒瘤”,国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态势,但一些人为了牟取利益仍以身犯险,不惜走上毒品犯罪道路,最终不仅使自己深陷囹圄、锒铛入狱。提醒广大群众,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提高知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切莫沾染毒品,更不要以身犯险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否则终致害人害己害社会,更害了家人、毁了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此付出惨痛的人生代价。

2、被告人李某、张某、蔡某、喻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为贩卖牟利,利用伪造的吴忠喜、杨德兰的病历,在云南省八个医院共套购6010 盐酸哌替啶片(50mg /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1088 片(20ug /片)。2020年11月4日,台前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时,在其身上查获6片盐酸哌替啶片。

    被告人喻某系泸一医院医生,2020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喻某明知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国家医药部门管制的精麻药品,受李某之托,违反相关规定并收取李某的礼金,在病人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们的身份在该医院帮助李某套购216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20ug/片),由李某用快递邮回后贩卖。2020年11月16日,台前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医院开展调查时,在被告人喻某办公室内查获12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2017年12月至2020 年11月,为贩卖牟利,被告人张某利用伪造刘英华的病历,并冒称是病人家属,在云南某七个医院套购盐酸哌替啶片1811 片(50mg/片)。期间,被告人蔡某明知张某套购盐酸哌替啶片用于贩卖,仍然为张某提供帮助,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蔡某后,在其工作饭店的换衣储物室内查获其为张某保管的805片盐酸哌替啶片剂。

    裁判结果:台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套购盐酸哌替啶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贩卖牟利,数量大;被告人张某非法套购盐酸哌替啶片贩卖牟利,数量较大;被告人蔡某明知张某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喻某违反规定利用他人病例非法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提供给被告人李某贩卖,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张某、蔡某、喻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喻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利不择手段 ,雇佣癌症病人、利用伪造癌症病人的候病历,到医院骗购“精麻”药品用于贩卖的案件时有发生。像盐酸哌替啶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这类管制药品,国家有严格的管制规定,按说不容易被大量购出,可怎么就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呢?值得深思。被告人李某、张某被判重刑罪有应得,被告人喻某作为一名老医生,因为蝇头小利被罪犯利用,被告人蔡某作为打工人,因不懂法律而被毒犯利用,双双因此获刑,教训深刻。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应该引起大家的警惕!

3、被告人韩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多次容留杨某等人,在台前县某村其租用的脚手架厂子内吸食毒品“筋”(甲卡西酮),2021年12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

    裁判结果:台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韩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有发生,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对家庭和社会也会造成很大危害。被告人韩某本身系吸毒人员,其从一名毒品受害者演变成一名毒品传播者,在自己租用的厂子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判处刑罚,充分显示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决心、信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责任编辑:季 杨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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