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毒品猛如虎,若流于天下,则危害巨大,法当从严,二男子为挣钱不择手段,竟梦想制毒发财,毒未出手,换来重刑。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制造毒品案,二男子获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据悉,202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挣钱快,二人合计起来制毒发财,后在山东省某地租赁房屋作为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2021年12月10日晚,两被告人在该制毒窝点制造毒品。次日凌晨,两人携带制造的毒品返回台前时,被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半桶重13.42千克(液体),后经鉴定该毒品疑疑似物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含量为4.49%。另在制毒现场查获制毒设备及原料,在制毒现场查获制毒设备、原料、橡胶手套、防毒面具等物品,并依法扣押,原料中分别检出硫酸、盐酸、甲苯氢氧化钠成分,橡胶手套、防毒面具上检出二被告人的DNA分型。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制造毒品未遂、甲卡西酮的含量极低,应充分考虑甲卡西酮的实际含量认定制造毒品的犯罪数量及张某某系2从犯的意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携带制造的甲卡西酮含量为4.49%毒品疑似物(液体)13.42千克,返回台前途中被人赃俱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涉案毒品含量低,即便按100%折算,其制造毒品的数量亦为数量大,不影响本案的量刑幅度,公诉人、辩护人当庭均予以认可,其相应的辩护意见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共同预谋制造毒品、租用制造毒品的地方、参与制造毒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综上辩护人的辩称系从制造毒品未遂及张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是社会的“毒瘤”,国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态势,但一些人为了牟取利益仍以身犯险,不惜走上毒品犯罪道路,最终不仅使自己深陷囹圄、锒铛入狱。提醒广大群众,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提高知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切莫沾染毒品,更不要以身犯险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否则终致害人害己害社会,更害了家人、毁了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此付出惨痛的人生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