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吸毒案件,被告人韩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多次容留杨某等人,在台前县某村其租用的脚手架厂子内吸食毒品“筋”(甲卡西酮),2021年12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有发生,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对家庭和社会也会造成很大危害。被告人韩某本身系吸毒人员,其从一名毒品受害者演变成一名毒品传播者,在自己租用的厂子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判处刑罚,充分显示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决心、信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