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后拒不认罪,企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不料仍被判刑。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潜逃多年、归案后“零口供”仍被定罪处罚的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简介:2013年8月初,王某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商定好毒品的价格、数量。同年8月13日,王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汇入5万元,后王某某驾车找刘某某进行毒品买卖交易,王某某与刘某某毒品交易成功后,便携带购买毒品,驾驶车辆车前往河北省涞源县,欲以每克冰毒140元的价格,与先期到达涞源县等待的代某、李某(二人已判刑)进行毒品交易,还未交易即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在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内搜查出大量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2.2%。
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销售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没有出卖冰毒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王某某等人被查获后,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某供述,其电话联系在刘某某手中购买的冰毒并给其银行卡转账五万元,调取了被告人刘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并进一步固定了取款人2013年8月13日的视频截图,经被告人刘某某对视频截图辨认,取款人认可是自己,且有王某某、代某、李某的证言,办理银行卡的信息、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毒资、毒品及称重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王某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破案、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给王某某冰毒的事实。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随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属于隐蔽性犯罪,一般是单线联系,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凭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难度较大,部分犯罪分子侥幸心理也越来越强,认为“我什么也不说,你拿我也没办法”。因此,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其他证据的认定是关键。法庭应综合考虑了全案证据,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其贩卖毒品的成立。
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甚至完全否认,出现“零口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决。法官规劝被告人不能有侥幸心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法律是公正在的,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会冤枉无辜的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