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重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认真总结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行了“调解优点明示卡”。 在每—起案件受理后,在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都附送一张“调解优点明示卡”,及时引导当事人形成积极的调解态度,为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具体内容为:
一、调解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矛盾。司法调解在程度和方法上比判决更具灵活性,庭前、庭后、庭上、庭下,甚至在判决前均可提出或达成调解协议。这一过程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人力和物力,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讲,调解是一种高效、经济的结案方式。
二、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调解结案的优点在于不仅能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使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好地相处、合作和发展,这是注重调解、摒弃判决的内因之所在。
三、调解不仅考虑矛盾双方的争执焦点,而且将矛盾双方的整体利益纳入关注的视野,引导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时既注重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今后长远的利益,避免就事论事,便于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较充分地体现了在私权范畴内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四、司法调解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履行调解书通常比履行判决书更主动,许多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现场兑付,降低了当事人的执行风险,缓解了执行难。
五、调解比判决更能彻底解决纠纷,判决更多地是就事论事,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借助的是外力因素,治标非本;而调解注重的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注重对当事人内因的挖掘;调解有利于内在矛盾纠纷的排除和化解,治的是本,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调解优点明示卡”的推行,得到了群众的欢迎。同时,使我院民事案件调撤率得到了大幅提高,由原来的59%步步攀升到85.6%。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