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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楼板突断裂 三方被判分担责

  发布时间:2009-07-30 19:59:54


    近日,我院侯庙法庭审结一起因建房楼板断裂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8年元月,原告付建春所代表的建筑班为被告付元兴建房,付元兴自行向被告刘庆存购买建房楼板。但在建房过程中楼板突然断裂,付建春因此而受伤,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0265.77元。期间,付元兴、刘庆存各支付医疗费2500元、3000元。但其后两被告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原告遂因自己受损系二人提供的楼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付建春与被告付元兴约定为付元兴建房的行为,双方形成了承揽关系。原告付建春非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在的建筑班无营业执照,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施工的基本常识,将大量砖块堆放在楼板上,造成楼板的施工荷载过大,是诱发断板的外部原因。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付元兴作为定作方,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购买建房所需的楼板经法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购买建材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于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付元兴建房所用楼板购于刘庆存处的楼板经鉴定系不合格产品,是断裂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刘庆存应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根据原被告三方的过错程度,做出由原告承担30%、被告付元兴承担10%、被告刘庆存承担60%责任,二被告共支付原告赔偿金56578.4元的判决。目前,二被告已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三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周兵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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