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台前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非法所得355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媒体报纸上赔礼道歉。
据悉,2020年7月至10月份,任某在成都市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借贷宝”贷款平台逾期客户的提醒业务。在未取得公司同意和逾期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任某将“借贷宝”系统内的逾期客户信息导入到自己的手机内,然后以每条信息12元的价格卖给“借贷宝”平台的出借人郑某,获利三万余元。郑某利用购买来的客户信息从事非法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润。任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和“犯罪利益联合体”,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容易演变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其他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对于这种行为,虽然群众反映强烈,但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讲,单独提起诉讼的成本高、取证难度大,导致个人很难起诉。我国民法典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为司法机关探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