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孙口法庭受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董某(儿童)使用旱冰鞋在马路上发生相撞,导致原告侯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董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问题争议较大。本案原告侯某已六十有余,被告董某只有六周岁,一边是老人,一边是儿童。为保护老年人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孙口法庭庭长田孝鹤对原、被告双方多次组织调解,使原本悬殊的调解意向趋于一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单纯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不以年龄为标准。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小朋友的家长和监护人,马路不是游乐场,千万不要在马路上玩旱冰鞋、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作为家长和监护人,也要时刻提醒孩子注意交通安全,避免悲剧的重演。贪玩是孩子们的天性,但是他们没有足够的交通安全意识。因此,当儿童在车流密集的马路附近玩滑板车、玩轮滑时,家长一定要多加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