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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夹河法庭三项举措 提升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如期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0-09-26 08:34:46


    我院夹河法庭针对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错误履行、不当履行等情况,推出三项举措,确保当事人如期、按时履行,从而妥善、彻底地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

    一是加强对调解书效力的释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对调解书效力的认识往往存在误区,其认为调解与判决不同,所以调解书的效力自然也不同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在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针对这一情况,该庭法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不按照调解书的内容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有权依据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享有权利的一方对基于调解而放弃或未主张的部分权利也不得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主张。

    二是在调解书中约定担保条款或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一方同意给付债务,只是需要原告给予时间宽限的纠纷,该庭法官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时,综合考虑被告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实力、诚信程度、偿债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债务的担保责任条款或是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仅仅因担保或违约条款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该庭法官在向其充分释明该条款的性质后,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进行判决。由此避免当事人借调解减轻自己的义务的同时仍不按期履行,给债权人造成双重不利益。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在调解书到期前电话提醒履行义务一方。为了切实提升当事人如期自觉履行调解书的比率,该庭法官在履约到期前一个星期就电话提醒当事人其履行义务的届满日,同时再次提醒不按时履行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分次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往往如期履行第一次义务,而后因时间长的关系,对后批义务的履行因疏忽而忘记,该庭法官的及时提醒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再次产生纠纷,同时也避免当事人因未及时履行义务而被申请执行、交纳执行费等不必要的诉累和损失。

    近三年来,该庭的调解书如期履行率达100%。

责任编辑:刘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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