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成功调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历时三日调解,被告王某最终主动补偿了原告张某的购房款项,使得原本僵硬的亲情关系得以修复。
2016年,原告张某与其丈夫看中台前县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在售楼部准备订购该房产时,经查询发现丈夫的征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夫妻二人便商量以丈夫弟弟王某的名义买房,夫妻二人提供首付款,之后每月按照房贷数额将款项汇至弟弟王某账户用于归还按揭。因为系弟弟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故不动产证登记在弟弟的名下。2020年,原告张某的丈夫突发疾病去世,张某要求其丈夫弟弟王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赔偿其所有购房款项,但张某与其丈夫弟弟王某因其他问题产生纠纷,王某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几次交涉未果,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赔偿其所有购房款项。
城关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驱车前往原被告所在村庄,寻找矛盾问题症结所在。承办法官询问了双方亲友,走访了村委乡邻,发现原被告是因丈夫去世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的矛盾,在详尽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耐心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虽是口头约定,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当遵从契约自由的原则,认可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房产出资购买人系张某夫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诚实信用,现被告没有理由拒绝原告的诉求。承办法官同时对两家的财产分割矛盾进行了反复调解,最终,被告王某当庭补偿原告购房款43万元,原、被告濒临破裂的亲情得以有效修复,双方都对法院高效、认真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许。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这种方式虽然其效力可能存在被肯定的情况,但也存在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主要有:
(1)被借名人在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未给借名人办理过户之前,因外欠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
(2)被借名人在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私自将房屋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产生的风险。
(3)被借名人在房产证办理下来后,离婚诉讼时,配偶一方提出将借名购买的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风险其中第一种风险发生率较高,而且,在已有的生效判决中,也有法院确实驳回了借名人提出的以自己为房屋产权人为由的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借名买房行为虽然有效,但在物权发生变更登记之前,房屋产权也应当属于被借名人所有!请务必谨慎借名买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