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的调解了一起因迁坟引起的恢复原状纠纷,消除了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积怨。
据悉,2020年,被告父母去世,被告与原告协商希望能把其父母坟地安置在原告承包地中,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但被告将坟地安置后,原被告因常年积怨引发了巨大矛盾,难以调和,在村组织调解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母坟地从原告承包地中迁出,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案情并不复杂,但如果机械的就案办案,势必会激化两个家族的矛盾,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在和双方交谈中敏锐的察觉到双方打的是“气官司”,都在赌一口气。找到问题的症结后,为避免双方见面后发生“恶战”,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逐一进行劝导,站在各自的角度,设身处地讲明了双方这样僵持的后果。中国有句老话叫“入土为安”,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公序良俗原则有关规定,对原被告进行了一番普法教育。最终,在法官的说清说理与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将一起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阶段。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