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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人民陪审团首次参与刑事案件审判

  发布时间:2010-09-02 11:08:25




    为加强司法公正,落实审判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台前县人民法院按照省高院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试点活动,认真探索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工作机制。9月1日下午,台前县人民法院从该县初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9名人员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过程,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定罪量刑发表意见。这是我县人民陪审团首次参与法院案件的审理。

    在庭审正式开始前,担任本次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向人民陪审团成员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等事项,并特别说明: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的意见,将作为合议庭的合议依据。

    被告人张永(化名),系一名刚参加完高考的高三学生。2009年2月5日,因琐事与同年级学生刘某发生矛盾,后在操场用钥匙链上的小刀朝刘某连刺数刀,将其刺成重伤。此外,张永还将其余三人刺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张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休庭后,人民陪审团随即对案件进行了评议,9名陪审员分别从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角度发表了意见,经过将近半个小时的评议,陪审团成员将自己的意见写在纸上,递交给陪审团团长,由团长向合议庭阐明了人民陪审团的综合观点。陪审团认为,张永系高度近视,且眼镜已被打掉,怎么会在上晚自习的过程中准确无误的刺伤刘某呢?针对公诉人指控张永追打刘某等情节也提出了看法。陪审团认为,在学校上晚自习、比较黑暗的情况下,殴斗现场比较混乱,高度近视的张永也可能在逃跑的情况下和受害人同向奔跑,被误认为是在追赶刘某。被告人刺伤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纠集其他人殴打被告人在先,负有过错,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张永又系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陪审团的最终量刑意见是建议适用缓刑。

    据悉,台前法院建立有来自县直、行政、社区、农村、学校、个体户等各部门、各行业的共500余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团成员产生的广泛性,代表了各行业、各阶层的声音。此次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判工作,是人民陪审工作上的又一创新之举,这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众组成陪审团代表群众意愿,直接参与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当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建议,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好地体现了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刘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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