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找人注册空壳公司、办理对公帐户、银行对公账户相应的U盾等整套物品,把这些对公账户进行非法倒卖,而这些对公账户流入他人手中后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2020年12月14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四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带领被告人沙某某、郭某某等十余人在台前县、莘县等地,利用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身份注册多家虚假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梁某、刘某(另案处理)。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注册虚假公司三个,带领他人注册四十四家虚假公司,被告人沙某某参与注册某汽车配件等四家虚假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参与注册了一家虚假的某贸易有限公司。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注册虚假公司及相关的帐户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数量较多,应从严惩处。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证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身份证等信息不能随意买卖,个人注册资料也不能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刑法》规定,非法出售营业执照、公章、开设对公账户、买卖对公账户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账户的,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避免因不懂法而从事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