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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稳妥快速审结一起未成年聋哑人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0-08-18 16:36:41


    买东西是假,盗窃是真。一未成年聋哑人以买东西为由,趁机实施盗窃,结果被群众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其也因盗窃罪被提起公诉。8月18日,台前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公诉机关将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少年法庭的法官十分重视。经阅卷发现王某某出生于1992年12月11日,属于未成年人,且系聋哑人。本着维护未成年聋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台前法院迅速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且为了保障其能够真实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少年法庭的法官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人员,少年法庭同时也加快了本案的审理进度,在严格执行《刑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快速审结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先后窜至台前县清水河乡李庄村李某、张某、尹某,潘集村郭某、王某家所开办的小商店内,趁店主买东西找零钱的机会盗窃现金12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属聋哑人,对其应当从轻予以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当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判决书时,竖起大拇指表达对少年法庭法官的感激之情。

责任编辑:刘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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