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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工”打不得——为毒贩“打工”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20-10-09 08:43:23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51年。2014年,其在家无所事事,受其表兄雇佣伙同他人利用假病历、假身份于2014年到黑龙江某医院套购盐酸哌替啶片4760片。在套购期间同伙落网,其潜逃。于2020年4月被山东省莱州市夏邱派出所抓获归案。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受他人雇佣非法套购盐酸哌替啶片牟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毒品犯罪犯子为了牟利不择手段,雇佣癌症病人到医院套购“精麻”药品用于出售,被告人“好心”帮亲戚的忙同时挣取工资而获刑的案件时有发生。请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医院采取非法手段套购国家管制类药品牟取非法利益,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的“工”打不得。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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