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一庭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从点滴小事做起,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力争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如:该庭近日调解的吴某诉王某、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0年4月12日,原告吴某在台前县城关镇尚庄村打工时,左眼被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原告吴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刘某赔偿人身损害各项费用9万余元。
该案经二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时,被告王某的代理人拒绝接受调解,原被告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为了使本案能够尽快审结,庭审后,承案法官与双方进行了交谈沟通,从情理、法律等方面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随后,该庭法官又冒着酷暑多次深入村庄,与村干部一起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使原被告握手言和,受害女工领到了85000元的赔偿款,使其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