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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领导协调,公检法齐心协力 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30 19:44:16


    近日,在县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在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的支持下,我院执结了孟宪菊申请执行王传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7年3月14日,王传才驾驶农用三轮车兴致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边贾县去柳林沟公路300米处,因三轮车出现制动故障,刘振文(孟宪菊之夫)从右侧门跳出,王传才因采取避险措施不当将车驶入道路南侧排水渠内,刘振文被挤压致死。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责任认定,王传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振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孟宪菊多次找王传才要求赔偿损失,但王传才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孟宪菊及其子女将王传才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我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7)台法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传才赔偿孟宪菊、刘浩、刘丽丽、刘静现金98345元。但王传才一直未履行义务,孟宪菊于2008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人员多次去王传才家进行强制执行,王传才均不在家。其父母也拒绝代收执行通知书,我院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后孟宪菊提供线索说王传才有两层楼房一处,我院经过调查发现该楼房居住人不是王传才及其家人,也无房产证予以确认。我院执行人员又到银行查询王传才夫妻二人的存款情况,也未查到存款。

    我院执行人员多次调查王传才的去向,周围邻居都说只知道其现在外地打工,具体位置不清楚,春节也不回家过。该村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案件一度停滞不前。而孟宪菊带着三个子女生活十分困难,我院三次对其进行司法救助,解决司法救助基金2000元,维持着孟宪菊一家四口的基本生活费。

2009年5月,孟宪菊向我院提供线索说王传才已回家。我院执行人员迅速行动,依法将王传才进行了司法拘留。经过调查得知:王传才为躲避执行,一直在山东省茌平体育场打工,月工资1600元左右,且有一处二层楼房。王传才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但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我院将此案移交给公安局,但公安局与我院对该案的案件事实和定性认识不一。为了促进案件的顺利执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委政法委专门召开协调会,召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相关领导参加,县委政法委书记高政显、副书记仝其广对此案进行了协调。经过一系列的协商,最终公安局决定对王传才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为由进行了立案,我院准备将相关手续进行移交。

    公安局决定立案后,王传才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与孟宪菊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其余部分分批履行,此案执结。

责任编辑:周兵    

文章出处:执行局、法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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