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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妨执法,从重从快领徒刑

——我市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在台前县法院审理

  发布时间:2020-02-20 10:03:32





    2020年2月19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利用 “三远一网”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台前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制定的《疫情防控期间涉疫情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意见》后审理的首例涉疫情案件,台前县公检法认真落实实施,使该案从案发到宣判仅仅六天时间,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量。据悉,这也是我市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3日10时30分许,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台前县清水河乡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牵头组织,台前县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民警会同清水河乡政府人员、清水河乡邵集村干部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开展入户排查工作时,发现该村村民杨某违反政府禁令,多次到杨某某家中串门聚集。民警依法对杨某进行口头传唤时,遭到被告人杨某某语言攻击、阻拦。后民警依法对杨某某传唤,杨某某拒不配合,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踢打、撕咬等方式暴力抗拒,导致警务人员荣佑森左手受伤。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全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抗击疫情,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自觉配合防控工作人员的排查,自觉遵守防控工作要求。但却有极少数人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防控工作,甚至采取暴力抗拒的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希望这些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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