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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侯庙法庭成功调结一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07-09 15:45:37


    经过努力,我院侯庙法庭将一起由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切实维护了脑瘫儿黄良贺的合法权益,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黄良贺,于2008年10月26日在台前县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出生时头皮出现损伤,不久又出现新生儿肺炎症状,转至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来成为脑瘫儿。原告的父母认为孩子的现状系台前县第三人民医院出现医疗过错所致,遂把台前县第三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二十四万余元。

    我院侯庙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遂到聊城市人民医院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得知原告在该医院治疗系头皮损伤,与脑瘫无关。法官试图为双方调解,但被告辩称与己无责,调解陷入僵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经台前县卫生局委托濮阳医学会,对原告头部损伤进行鉴定。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黄良贺为“四级医疗事故”。

    该庭组织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被告认可存在医疗事故,并先行支付给原告五千元,但否认脑瘫与接生及医疗事故无关,调解又未成功。而原告的父母总认为孩子脑瘫在于被告,又申请鉴定脑瘫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郑州某鉴定机构未认定。

    该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考虑到判决一个案件容易,而司法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实现社会和谐这个大局。于是,在庭后多次深入原、被告家中,反复地对其阐明人情法理,并邀请双方的代理人加入调解工作中,让他们分别给自己的当事人疏通心结。被告偶然看到本案原告的脑瘫现状,对孩子深表同情,主动提出赔偿的意愿。而原告的父母家人经过一番商议,也不再坚持高额索赔。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台前县第三人民医院一次性给予原告四级医疗事故赔偿金八千元(不包含先行已支付的五千元),并承担鉴定费三千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自起诉至今,已逾一年,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甚为满意。

责任编辑:刘忠帅    

文章出处:根据侯庙法庭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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