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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被判了刑

  发布时间:2020-01-06 10:15:27


    拖欠15位农民工工资17万余元,更换手机号,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最近这起案件宣判了。

    近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韩某支付陈某等15人工资共计175426元。

    据悉,2018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承包了台前县某项目分木工制模拆模项目,后招揽木工陈某等15人进地施工,经核算陈某等人工资共计175426元,被告人韩某未予支付,陈某等人向其索要工资未果。后韩某为逃匿至江苏省南通市并将手机号码更换,陈某等人与其失去联系。2019年5月14日,台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韩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自2019年5月14日起五日内足额支付陈某等15人的工资,但到达指定期限后,韩某仍旧未支付拖欠工资。

    之后,台前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台前县法院提起公诉。台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躲藏逃匿的形式拒不支付为其干活的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台前县法院通过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效力正在逐渐显现,作为个人或者企业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允许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获刑坐牢与金钱之间孰轻孰重并不难衡量,希望这起案件能对恶意欠薪行为敲响起警钟,否则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后悔晚矣。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团队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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