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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两农民贩卖毒品600余片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0-06-19 09:27:50


    4月30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万元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四万元。

    张某和徐某均是侯庙镇人。看到本地很多人都从事贩卖毒品的勾当赚钱,经预谋二人发现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在山西省容易出手,便商议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来发不义之财。2008年7月4日,张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170片,指使许某携带至山西省代县,以每片24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范”,每人从中获利680元。同年7月7日,张某又购买了上述毒品206片,指使许某携带至山西省代县,以同样的价格卖出,每人从中获利1200元。2009年7月10日下午,张某与许某预谋共同出资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二人购买了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258片,仍准备去山西省贩卖,途径山东省聊城市火车站时,被台前县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许某身上搜出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258片,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片剂中检出盐酸二氢埃托啡成份。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许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出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第一起犯罪事实系被告人许某主动供述,综合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可减轻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忠帅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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