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对盗窃了8条狗又碰巧联系到狗的主人准备将狗卖掉的闫某作出判决,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闫某系台前县一农民。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闫某了解到同村从事狗肉生意的袁某每天将收购的活狗装在三轮摩托上的笼子里,就放在自家的院子里,便产生了盗窃活狗的念头。一天晚上,闫某翻墙进入袁某家,将其大门打开,将八条狗及装狗的摩托车三轮推走。闫某准备将狗卖掉,便联系了开野味饭店的余某,请求其收购。余某虽然卖狗肉,但其都是要的成品狗肉,本人不搞屠宰,热心的余某便说:“有个人经常卖给我狗肉,他收购活狗,我给他打电话,你们联系交易吧!”闫某表示同意。谁知余某联系的就是被盗的袁某,双方约定在附近村庄小树林里交货,闫某一看袁某,扔下车子撒腿就跑,被袁某认出并报案,后闫某见事情败露,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物价鉴定,闫某所盗窃八条狗和三轮摩托车总价值15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