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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公正高效 情牵妇女 促进和谐

  发布时间:2010-06-19 09:07:26


    自开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以来,台前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活动开展,全力办好每一起涉及儿童妇女的民事案件,使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高效保护。如该庭近日审结的原告郭×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2006年7月22日徐×生一男孩,2009年11月8日生次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分割共同财产。该庭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徐×于2009年11月8日生次子,原告的诉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徐×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规定,随之传唤徐×进行询问并征求本人及村委会的意见,均表示她二孩出生才几个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离婚,本院随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审理仅用十余天的时间,使被告徐×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高效保护。

责任编辑:刘忠帅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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