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卢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卢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2017年4月份,方某、辛某、贾某(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制造毒品甲卡西酮,并从郑州购买制毒设备。方某等人通过QQ、微信与广东省被告人卢某取得联系通过支付宝、银行ATM机转账,多次购买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至方某家中制造毒品,但制造毒品未遂,贾某等人遂将制毒设备运走。
被告贾某把制毒设备运走后,辛某与方某再次从郑州购买制毒设备从事制造毒品活动。2017年9月20日,辛某与方某在家中制造毒品时被台前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制毒设备一套,毒品四包,经称重,净重8.7千克,半成品67.15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另缴获大量制毒原料及废液,经鉴定,甲苯40余千克,丙酮2300余千克。
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用于制造毒品的甲苯、丙酮、盐酸等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台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