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以来,我院民一庭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活动开展,全力办好每一起涉及儿童妇女的民事案件,使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高效保护。
如:该庭近日审结的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2006年7月22日徐某生一男孩,2009年11月8日生次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郭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分割共同财产。
该庭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徐某于2009年11月8日生次子,原告的诉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规定,随之传唤徐某进行询问并征求本人及村委会的意见,均表示她二孩出生才几个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离婚。我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审理仅用十余天的时间,使被告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高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