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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一庭运用调解激励机制 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

  发布时间:2009-07-30 19:37:45


    我院民一庭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灵活运用调解激励机制,有效提高了案件调解成功率 ,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解激励机制”是指激发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对义务人履行协议义务的促进、敦促机制。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有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仍不少。一旦发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债权人就会后悔在调解时作出了让步。

    为此,我院民一庭积极运用两种激励机制促进当事人履行。一是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调解书生效后,在发生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可以为履行调解协议设定担保。一旦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产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者担保物,提高了案件调解率和主动履行率。

    如:该庭审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告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1万元,分两次付清。但被告对原告能否履行有担忧。该庭了解情况后,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询问原告是否能保证按约定履行,原告表示保证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为消除被告的忧虑,促使协议的达成,该庭又给原告做工作,原告表示,如不能按时履行,愿多支付给被告20000元。被告说这应在协议中写明,原告也同意。就这样双方达成了对原告不及时履行有民事责任的约束协议。后原告按协议进行了积极的履行。

责任编辑:侯文玲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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