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 型 案 例
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自诉)
(一)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岳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宣判后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岳某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台前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台前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且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查,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岳某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以24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当时用于抵押的土地已被征收,补偿款已发放。被执行人岳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申请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岳某某达成协议,赵某某对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岳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时候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且与自诉人达成协议,自诉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