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环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逆向行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魏某发生碰撞后,又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刘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刘守某及乘坐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的陈某等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刘某的犯罪事实。台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