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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怕上黑名单,主动还清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8-08-07 08:51:33



    8月5日,台前县法院执行干警驱车来到濮阳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案款8万余元,并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执结。

    据了解,2014年底,濮阳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台前县某工地施工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路面施工划线工人刘某(化名)当场死亡。

    该公司因未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受害人家属将该公司及其他被告起诉至台前县法院。台前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濮阳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受害者家属赔偿金12.9万元。刘某家属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4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濮阳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家属等四人共计36.8672万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其他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剩余的9万余元濮阳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履行赔偿款。

    受害者家属向濮阳市某交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多次讨要无果,遂向台前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前县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执行,但该公司法人代表一直以各种理由躲避,拒不配合执行。8月5日,台前县法院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该公司,找到了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如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采取把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该法人代表进行高消费等措施,使被执行人认识到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严重后果。最后迫于司法威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向申请执行人当场偿还了“死亡赔偿金”85000余元,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岳耀占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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