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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人动武 触法律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8-05-16 08:37:19



    饶人不是痴汉,痴汉不会饶人。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些人连“以和为贵,友善为人”这个基本道理都不懂。仅因一些鸡毛蒜皮之事,不惜以身试法,对人大打出手。2018年5月9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1日11时许,在台前县兴隆路北段“爱心幼儿园”门前马路上,被告人曹某的姐姐因骑车避让,与蒋某发生争执,后蒋某与曹某的姐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曹某赶到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用U型摩托车车锁在蒋某背后将其头部砸伤,并致蒋某的后背两处损伤。经鉴定,蒋某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蒋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双方保证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蒋某对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台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一定要保持冷静,宽以待人。当纠纷无法解决时,要通过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切勿像此案曹某一样“怒发冲冠为红颜”,触犯法律,赔钱获刑,后悔晚亦。

责任编辑:岳耀占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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