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二人后悔的说:“我们就是砍了自己购买的树木,没想到竟然犯了罪,这都是我不学法、不懂法惹的祸啊!”。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伍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两被告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伍某一、伍某二购买台前县某村地里的杨树,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砍伐。森林公安民警发现后,对被伐林木的现场进行勘查,经台前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所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0.7943立方米。经台前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伐林木价值14556元。
台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一伙同伍某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因为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未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否则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