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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酒驾?危险驾驶罪判刑跑不了!

  发布时间:2018-05-03 18:26:22


    2018年4月28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8月17日,台前县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2018年4月2日,吕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台前县后方乡北张村某村民家中闹事,村民报警后,经过检测,吕某属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在台前县后方乡北张村内道路上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后被查获,经检测,吕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5.0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台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吕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滕蕴蕾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团队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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