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消极执行,防范廉政风险,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是超6个月未执结的案件均应当按照规定表格如实填写,逐级上报。
第二条 超6个月未执结案件的执行法院除填报表格外,还应报送如下相关材料: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决定书;
3.中止执行裁定;
4.能够说明管辖争议处理期间的材料;
5.能够说明鉴定评估期间的材料;
6.能够说明请示期间的材料;
7.能够说明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期间的材料;
8.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执行的批准材料;
9.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材料;
10.其它超6个月未执结原因的材料。
第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管辖争议处理期间;
5.鉴定评估期间;
6.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7.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执行期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执行法院应当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不计入6个月执行期间的情形严格把关,执行局长应在报送能够证明不计入6个月执行期间的材料上签名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基层法院应将报表和相关材料同时报送中院执行局和纪检监察部门,中院应组织专门人员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超6个月未执结和“终本”案件进行初评,并写出初评意见。
中院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报表、相关材料和初评意见通过执行局工作邮箱或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省院执行局。
省院执行局对中院办理的超6个月未执结案件、“终本”案件和中院的初评意见进行评查,并提出评查意见。
第六条 超6个月未执结且无法定理由的或者申请执行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经查证属实的,由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
第七条 凡是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执行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中院处理的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八条 对无法定理由超6个月未执结案件较多且无明显改进的执行人员,除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当调离执行岗位。
第九条 为保证执行法院填报数据的准确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应当同时上报。上级法院应当每月抽取每个辖区法院1-2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进行检查。
第十条 执行法院有瞒报、虚报行为的,上级法院应在辖区内通报批评,在绩效考核时应当扣除相应分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