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因为亲情阻扰警察传唤其子,对处警公安干警谩骂,并致一辅警轻微伤。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2017年7月23日晚,台前县公安局侯庙派出所处警人员在侯庙镇某村处警时,欲对孟某之子进行传唤,孟某赶到现场后谩骂、殴打处警人员,阻碍警察执行公务。致一名辅警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孟某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