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院2005年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已到,现依法定程序选任,将选任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有: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选任方法、时间、名额和报名要求
(一)选任方法: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或者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
(二)推荐、申请时间:2010年3月5日至2010年3月20日。
(三)根据《决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我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5名。
(四)报名要求:
1、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的,由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二份,并由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送(寄)我院政治处,但必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由被推荐人签名。
2、本人申请的,由本人按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二份送(寄)我院政治处。
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到我院政治处领取。
4、被推荐人、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本人未受过刑事处分、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
四、选任程序
公民经推荐或本人申请后,由我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进行岗前培训,再由我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五、经费保障
按照《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393-2210759
台前县人民法院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