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后后拒不认罪,企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不料仍被判刑。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被告人“零口供”仍被定罪处罚的运输毒品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10月10日7时许,台前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被告人蒋某携带毒品准备坐车去山西省长治市贩卖。马楼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沿线追踪,后在范县汽车站北山东省莘县樱桃园乡一十字路口附近将准备乘范县发往山西长治客车的被告人蒋某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袋子内缴获两袋白色粉末状物品,经称重4997.18克。2017年10月14日,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缴获的两袋白色粉末均含有甲卡西酮成分。
被告人蒋某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环节无法作无罪辩解,没有有罪供述。在被告人蒋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怎样的判决?
毒品犯罪属于隐蔽性犯罪,很少有目击证人存在,因此,此类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凭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难度较大,部分犯罪分子侥幸心理也越来越强,认为“我什么也不说,你拿我也没办法”。因此,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其他证据的认定是关键。
法庭综合考虑了本案证据,认为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被告人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的、运输的物品中又查获毒品的,可认定其明知是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零口供”仍被定罪处罚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那些存在侥幸心理,意图通过不供、翻供来逃避法律惩罚的被告人,法律效果明显。
【法官说法】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甚至完全否认,出现“零口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决。法官规劝被告人不能有侥幸心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法律是公正在的,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会冤枉无辜的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