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满某开出首例罚款决定书。
2017年4月,原告满某驾车与苗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事故认定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苗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满某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查明原告满某所驾驶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满某虽实际购买该车,但提交的证据买车合同系伪造,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书,对满某罚款3000元。
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相关处罚。满某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为此,该院对满某作出上述处罚,体现打击妨害司法行为的决心,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构建诚信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