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庭长,这大早上的急急忙忙的干嘛去啊”?“这不去吴坝当事人家中调解案件去嘛”,孙庭长话音刚落,前往调解路上的车就已经出发了。这是12月25日早上7点发生在台前县人民法院的一幕。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王某诉王某甲、王某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原告王某与王某甲系亲兄弟,均已是七十岁左右的老人,王某乙是是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与王某甲在2014年5月份在乡司法所达成协议,将王某乙的宅基及房屋交给原告王某,王某支付王某甲现金9000元,乡司法所在调解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达成后,王某甲反悔,王某乙也不同意该协议内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经乡政府多次调解无效。
王某于2017年6月份向台前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台前县法院依法驳回王某起诉。原告王某不服裁判结果上诉至中院,经中院重新审查后,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台前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后,考虑到双方是亲兄弟、亲叔侄,如果处理不当将导致兄弟反目、家庭不和。为此,主审法官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于12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为防止交接过程出现差错,12月25日早上7点,主审法官就前往该案争议地吴坝镇组织双方进行现场交接。原告王某当场支付王某乙补偿款45600元,王某乙将宅基地及房屋交接给王某,此案得以顺利审结。
该案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指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合理进行情绪和诉求的表达。同时,主审法官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心理疏导,向当事人宣传理性、包容、健康的心态,增加了人民法官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