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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时隔十三年的欠条是如何被法院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7-12-15 09:20:51


    12月11日,台前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竟是一张十三年前的欠条。

    2004年9月4日,刘某因急需用钱偿还债务,遂向赵某借款两万元。因刘某家境不好,经双方协商,赵某同意给刘某留出较长的还款时间。刘某遂出具欠条,写明“今欠赵某两万元,十年内还清。”之后刘某带家人远赴外地打工,2014年2月份才回来老家居住。赵某见刘某经济情况仍未好转,仅于每年春节前象征性地向刘某催要借款。2017年10月份,因刘某经济情况改善,赵某要求其偿还借款,但刘某认为,时隔十三年之久,当年借款一事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欠条也不应再被认定,于是拒绝还款。赵某不服,遂于2017年11月份提起诉讼。

    那么涉案欠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首先看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刘某书写欠条时间为2004年9月4日,欠条上写明“十年内归还”,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还款日期到期后刘某仍未还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即赵某的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2014年9月4日,向后计算三年。原告赵某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期间以及2017年10月份向刘某主张债权,要求其履行,并于2017年11月份提起诉讼,上述行为均系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台前县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了赵某胜诉的判决。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合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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