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执行 自诉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党安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454号
基本案情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赵丁华与党安涛机动车交通纠纷一案,经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党安涛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原告赵丁华56375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党安涛拒不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赵丁华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台前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党安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党安涛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报告财产,并且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党安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躲避执行的情节,申请人赵丁华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党安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党安涛主动与自诉人赵丁华达成和解履行了赔偿义务,并且取得了赵丁华的谅解,自诉人赵丁华撤回对被执行人党安涛的刑事自诉。
裁定结果
自诉人赵丁华以与被告人党安涛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自诉人赵丁华撤回自诉。
案件注释
本案中,被执行人党安涛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时候拒不履行,申请人赵丁华提起自诉后,党安涛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赵丁华的谅解,赵丁华撤回刑事自诉,鉴于党安涛的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自诉人主动撤回自诉,法院依法准予撤回自诉,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