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执行 自诉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艾广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刑初274号
基本案情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李宗革与艾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6)豫0927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艾广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李宗革货款907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艾广顺拒不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李宗革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台前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艾广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艾广顺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报告财产,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查,被执行人艾广顺长期承包建设住房,承包金额达到30余万元,被执行人艾广顺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申请人李宗革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艾广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艾广顺主动与自诉人李宗革达成和解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且取得了李宗革的谅解,自诉人李宗革撤回对被执行人艾广顺的刑事自诉。
裁定结果
自诉人李宗革以与被告人艾广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自诉人李宗革撤回自诉。
案件注释
本案中,被执行人艾广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时候拒不履行,申请人李宗革提起自诉后,艾广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自诉人李宗革的谅解,李宗革撤回刑事自诉,鉴于艾广顺的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自诉人主动撤回自诉,法院依法准予撤回自诉,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