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执行 自诉 特殊被执行人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师兆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刑初134号
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执142号
基本案情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师兆福与原告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判决师兆福偿还原告王某285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台前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师兆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师兆福拒不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师某仍拒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师某系某村委会书记,属于特殊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师兆福主动与自诉人王某达成和解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且取得了王某的谅解,自诉人王某撤回对被执行人师兆福的刑事自诉。
裁定结果
自诉人王某以与被告人师兆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自诉人王某撤回自诉。
案件注释
本案中,被执行人师兆福作为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申请人王某提起自诉后,师兆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王某的谅解,王某撤回刑事自诉,鉴于师兆福的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自诉人主动撤回自诉,法院依法准予撤回自诉,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