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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检察院对刘国生提出公诉

--台前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12-05 16:42:49


    关键词  刑事  执行  公诉

    裁判要点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刑初8号

                              (2017年2月27日)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8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国生赔偿赵新宪医疗费用共计110542元。2010年10月26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赵新宪申请立案执行。后刘国生申请再审,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被告刘国生的再审申请。自2012年3月28日以来,台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刘国生执行,但被告刘国生在有能力履行赔偿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未对赵新宪履行赔偿责任,导致台前县人民法院数年内对该案判决无法执行。

    经查,被告刘国生有三间正房,四间配房,装有三部空调及一辆电动三轮车等相关财产;被告人刘国生的建行有资金来往记录,被告人刘国生先后在两公司领取工程款20余万元。台前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刘国生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4月5日刘国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8月22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车站派出所抓获;2016年8月2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9月6日被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台前检察院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裁判结果

   2017年2月27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国生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刘国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国生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但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民事判决属生效判决,依法应予执行。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注释

    刘国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国生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但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民事判决属生效判决,依法应予执行。

    尽管法院的执行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可是仍有些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书置若罔闻,觉得自己不履行义务法院也没办法。真是这样吗?其实这只是一小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作祟,我国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其行为如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被判刑事责任后,其法定履行义务仍将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执行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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