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代×离婚一案,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提出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生效时间未满六个月,法院不应受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院于同年11 月份,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15日向双方送达了法律文书。2009年11月23日原告未提供新情况、新理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本案原告刘×起诉的时间未满六个月且未提供新情况、新理由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