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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发布时间:2017-08-07 08:47:24


    近日,台前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该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 2016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白色丰田轿车在侯庙镇薛庄村南大堤附近与被告人甘某交易毒品时被查获。在丁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从甘某身上查获3.32克毒品疑似物。2016年1月26日上午8时许,在山东省聊城冠县东出口附近,被告人丁某卖给刘某(另案处理)白色晶体612克,红色片剂0.9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甘某明知是毒品而买卖,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携带毒品驾车接到被告人甘某,甘某上车后查看了毒品后放下,途中即被公安人员查获。现有证据证实二人有买卖毒品故意,但对如何交易毒品未有证据证实,且当场未搜出毒资,被告人甘某购买毒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丁某、甘某均提出上诉。濮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团队 综合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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