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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终被“捉”,悔!

  发布时间:2017-05-31 17:28:36


    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端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2014)台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端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0月17日申请人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23日我院向被执行人端木某送达(2014)台法执字369号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11月6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端木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12月4日被执行人端木某、端木某注册的某有限公司因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进行贷款,来我院与申请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但端木某、端木某注册的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完还款义务。2016年3月1日刘某申请恢复对(2014)台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查端木某工行账户有大量的资金往来。另外,端木某与其妻还办有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为端木某,公司注册资本为960万元,端木某实缴出资额为7814400元,其妻张某实缴出资额为1785600元。

    另查明,该公司在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拥有土地22792.44平方米,合34.1887亩。2016年3月18日,端木某注册的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的冷链物流信息平台楼工程进行了控制价为3878139.87元的招标,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2016年10月12日,自诉人刘盛奎以被告端木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申请人刘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端木某进行传唤,但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我院刑庭依法将被告人端木某上网追逃,但因被执行人端木某极其狡猾,故意藏匿其所在地点,掌握其行踪非常困难。

    2017年2月9日凌晨六点。在台前县法院代院长刘勇及副院长仝兴合的带领下,台前县法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出动警车6辆,干警20人,紧急集合实施执行行。我院在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对被告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寻觅到其行踪,立即前往某县抓捕“老赖”端木某。最终在南乐成功将其强制带回,随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端木某送往台前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羁押。

    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以双方达成调解且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3月7日,我院作出准予刘某撤回自诉的裁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件得以执结,得益于执行部门的行动部署缜密、准备齐全、行动迅速,利用高科技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员实施了抓捕。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执行局 综合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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