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强调“文明交通,安全驾驶”,却总有人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近日,台前县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张某系山东省东平县人。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张某在受考验期间内又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3月20日下午,张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其行驶至台前县公路上时被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张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135.72mg/100m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张某在已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又明知故犯,不死悔过,挑衅法律权威。
台前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危险驾驶,在考验期间内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清楚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在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宣告以前又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 随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安全无小事,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不仅影响家庭和谐还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一定要安全驾驶,绝不触犯法律这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