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濮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系黑龙江省虎林市一医院的负责人,有开具毒麻药品处方权。2014年11月份以来,台前县四村民受他人雇佣使用伪造的癌症病人的假病历、身份证件,到黑龙江省虎林市某医院非法套购规格为50mg 的盐酸哌替啶片。被告人杨某身为医院大夫,在没有见到病人本人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且杨某在知道他人购买盐酸哌替啶片用于非法非法用途的情况下,仍为虚假的四位病人违法开具盐酸哌替啶片共计11400片,并三次收受他人现金18000元。
2016年3月31日,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接举报后,将杨某等四被告人抓获,搜出盐酸哌替啶片1680片。
台前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医院有开具毒麻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其应当清楚开具毒麻药品的和序,亦应当清楚毒麻药品如果流向社会用于非法用途的危害性。其违反相关规定,在没有见到病人的情况下,为虚假癌症病人违法开具盐酸哌替啶片11400片,与雇佣者成为贩卖毒品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不构成贩卖毒品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随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