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内,法官们正在对一起范县农民毛某某状告范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开庭审理。来自台前县公安局的民警现场旁听了此起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6年8月24日,被告范县公安局向原告范县农民毛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6年8月24日原告毛某某送入范县拘留所拘留。
原告毛某某认为,范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事实依据,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做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合议庭引导原、被告双方就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等方面展开了辩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让旁听民警通过具体案件的庭审,切身体会到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增强民警法律意识,促进机关规范执法,减少此类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