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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犯出狱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7-02-27 18:00:19


    毒犯苗某于2008年9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2年8月22日刑满释放。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毒犯苗某于1972年出生在河南省台前县,家有妻有子,本应安分守己的过日子,但他却游手好闲并且染上毒瘾,无资金购买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以贩养吸,于2008年锒铛入狱,被判七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6年6月20日,又重操旧业,在安阳市南林高速林州服务区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台前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770片,毒资26万元。经鉴定,查获片剂均检出盐酸二氢埃托啡。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随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璐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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